陕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陕刑初字第224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海军(别名徐忠泽),男,1955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1980年12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2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5月3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3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发现漏罪,2014年7月17日被陕县公安局从洛阳监狱解回,转押至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海军冒充三门峡市公安局退休干部,虚构自己女儿在三门峡市车管所上班,可以低价购买一辆2010年东风小康面包车的事实,以过户交保险费、给领导送礼、借钱等为名,共骗取陕县张茅乡农民张某某93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2年4、5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徐海军化名刘忠泽,冒充公安局退休干部的身份,虚构自己女儿在车管所上班的事实,以办理驾照、处理肇事车、办理行车证和保险等理由,骗取陕县张茅乡郭某某现金7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1年至2012年2月,被告人徐海军化名刘忠泽以给陕县张茅乡刘某某军孩子找工作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某军现金6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徐海军以其女儿在三门峡市公安局车管所上班能办理驾驶执照为由,先后以办事买烟、办手机卡等名义骗取陕县张茅陈某某110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军陈述;证人宁某某等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借条复印件等;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海军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诈骗、招摇撞骗犯罪被多次判刑,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 处罚金1万元,与原判以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丽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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