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开民初字第4548号 |
原告冉顺发,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艳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冉刚庆,男,1968年3月4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史丽娜,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刚庆与被告冉顺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刚庆自愿撤回对被告冉顺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刚庆撤回对被告冉顺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计七百七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冉刚庆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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