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0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万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崔书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肖平,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开封市万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中写明:“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曝光开封市万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屠宰注水猪时间。2011年12月16日,鼓楼区政府下发鼓政文【2011】104号文件……开封市政府汴政文【2012】2号文件……致使承包人长期在屠宰场内给活猪注水”,以上电视台曝光、政府文件不是事实,后经查证万顺公司没有给活猪注水,也没有受到处罚,给活猪注水的是案外人郭大伟、王拥军、郑小红和李国岭,与万顺公司没有任何牵连。应当支持万顺公司的反诉请求,即让肖平偿还30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剥夺了万顺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 本院认为:关于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的曝光、政府下发文件进行处理的事实,是一审中万顺公司、肖平共同认可的事实,万顺公司在进行答辩和反诉时依据上述事实称,肖平的违规行为造成万顺公司资格被取消的严重后果,肖平违规,政府不让生产,万顺公司无任何过错。现万顺公司申请再审称后来查证给猪注水是案外人造成的,并不能否认电视台曝光、政府下发文件进行处理的事实曾实际发生,一审判决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万顺公司就肖平承包经营期间给万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鉴定,后因无法鉴定,被本院技术处退回,一审并未剥夺万顺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万顺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故一审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开封市万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封市万顺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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