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申字第124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甲,女,汉族,住开河南省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某乙、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于亦田,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系侯某乙之夫。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一审被告:侯某丙,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一审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一审被告:侯某戊,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一审被告:侯某己,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再审申请人侯某甲、侯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朱某某、侯某及一审被告侯某丙、刘某、侯某戊、侯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侯某甲、侯某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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