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仲保字第1号 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0套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河南省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安阳市耀元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0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