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488号 原告陈亮亮,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 被告邢丽,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邵云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亮亮诉被告邢丽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玉忠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亮亮理、被告邢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亮亮诉称,2013年2月,被告邢丽在南关建学校,我包工不包料给被告承建,当年6月2日交工给被告使用,因欠工钱未付清,9月22日我找被告要工钱时,被告给我打一张欠条,承诺几日后付清,一月后,我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 被告邢丽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欠条虽然是邢丽出具,该欠款是因为建昌华学校所形成的,该案被告应是昌华学校。2、昌华学校欠原告工钱,是因为原告承建的工程不符合通常使用的标准。原告在没有给昌华学校维修的情况下就起诉到法院,不符合事实根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邢丽与其丈夫在南关建学校,原告陈亮亮包工不包料给被告承建,当年6月2日交工给被告使用,因欠工钱未付清,9月22日原告找被告要工钱时,被告给原告打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现金贰万壹仟玖佰元,邢丽。2013年9月22日。后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 上述事实,有欠款欠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陈亮亮为被告邢丽提供了修建学校的劳务,被告邢丽应当按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拖欠不付是错误的,对此纠纷的形成,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其丈夫投资建校,对所欠债务有被告邢丽出具欠条,原告以欠款人为被告起诉并无不当,被告邢丽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辩称原告所建工程有质量问题,没有向法院提供问题形成的原因及相关证据,本院对其辩称均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亮亮劳动报酬219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其先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邢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