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具,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茂起,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战,男,汉族, 上诉人杨金具与上诉人杨茂起、杨金战环境污染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金具,上诉人杨茂起、杨金战的委托代理人杨茂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金具、杨茂起和杨金战预交的上诉费各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王师斌 审判员 : 陈 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林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