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礼,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国,男,汉族, 上诉人王红礼与被上诉人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红礼的委托代理人武笑非,被上诉人李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振国诉称其替王红礼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35元,故要求向王红礼行使追偿权,但李振国提供的1997年5月2日的还款证明单上只显示还款户名为曹岗所、原贷日期为1993年7月19日,未显示该贷款与王红礼的关联性,李振国是否依法享有追偿权有待进一步证实。同时,根据李振国提供的借款借据的复印件,显示该笔贷款的借款人为王魁,但李振国未起诉王魁,只起诉了其所称的实际用款人王红礼,一审法院未通知王魁参加诉讼,也未进一步查明王魁与王红礼的关系,属遗漏当事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王师斌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