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科。 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乡长。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科、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文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斌、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阿录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0元,上诉人张文科预交6250元,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