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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科、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科。 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乡长。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科。

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卢氏县。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乡长。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科、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文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斌、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阿录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0元,上诉人张文科预交6250元,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人民政府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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