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锐诉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苗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70号 原告赵锐,男,汉族, 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被告苗笕平,男,汉族, 原告赵锐与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70号
原告赵锐,男,汉族,
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被告苗笕平,男,汉族,
原告赵锐与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秋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锐诉称:自2013年4月起,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借款、陆续偿还,截止2014年3月8日累计欠款1500万元,双方核对后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同时将其公司名下新国用(2014)第05005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并将土地证交给了原告。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被告苗笕平自愿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苗笕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一份;2、借据一份;3、收据一份;4、保证合同一份;5、连带责任保证书两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借款,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应当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故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自2013年4月起,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赵锐借款、陆续偿还,截止2014年3月8日累计向赵锐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2014年3月28日,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与赵锐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贷款人为赵锐,约定借款总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4日。同日,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向赵锐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向赵锐借款1500万元,保证在2014年4月4日15点前还清,担保人为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同时向赵锐出具收据一份,表示收到赵锐出借现金1500万元,并保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当天,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与赵锐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表示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合同最后一页保证人落款处苗笕平本人只作为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同时还分别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表示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案涉《人民币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收据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书,均系各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相关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原告赵锐已经向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之后,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赵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先后在借据、保证合同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签字,表示自己愿意为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锐偿还借款1500万元;
二、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乡市昊德机电有限公司、卫辉市天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苗笕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王师斌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林琦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