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世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秋兴,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军,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原审被告李中献,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审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刘春宝,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中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魏秋兴、田玉军及原审被告李中献、原审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郑州中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郑州中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世亮,被上诉人魏秋兴,原审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刘春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田玉军和原审被告李中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3)武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