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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登卫与田洪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17号 原告朱登卫,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洪栓,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卫与被告田洪栓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17号

原告朱登卫,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洪栓,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登卫与被告田洪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登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登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登卫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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