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二初字第120号 原告王利杰,男,1974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东,男,1975年5月25日生。 被告陈军丽,女,1973年7月15日生。 原告王利杰与被告王晓东、陈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希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东、陈军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利杰诉称:2012年2月24日被告王晓东、陈军丽因生意需要向原告王利杰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30%,并由被告王晓东出具了一份借据。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还款10万元,下欠余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晓东、陈军丽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晓东于2012年2月24日向原告王利杰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利杰现金叁拾万元整,年息30%两月给一次壹万五仟元王晓东2012年2月24日”,被告于2012年11月20日还款10万元,付息至2013年4月30日,下欠余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王晓东、陈军丽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晓东出具的借据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晓东向原告王利杰借款30万元,还款10万元,付息至2013年4月30日,下欠2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作为出借人要求被告王晓东即借款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3年4月30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军丽系被告王晓东之妻,该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军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王晓东、陈军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晓东、陈军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利杰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30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息年息3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晓东、陈军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代理审判员 张金玉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