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娥,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薛艳芳,女,1977年3月1日,汉族。 关于李娥诉薛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娥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薛延芳的工资款每月冻结1500元(限额100000元)。案外人田丰霖、李莲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一处为原告李娥提供担保,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田丰霖、李莲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房产一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振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