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智,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琚克田,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双玲,女,1972年8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文智与被执行人琚克田、石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李文智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琚克田、石双玲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文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琚克田、石双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文智如发现被执行人琚克田、石双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原广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