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1503号 原告刘康明,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耀华,男,现年47岁,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康明与被告魏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康明以找不到被告魏耀华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康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康明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康明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