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58号 |
申请执行人巩某某,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吕某某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3)淇滨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巩某某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