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临民北初字第30号 |
原告:豆某某(曾用名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 原告豆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豆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生活期间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合,常为一些家务事吵架,特别是三个孩子出生后感情更加恶化。2011年被告因工作问题和我发生矛盾后离家外出,直到2013年春节回家探望孩子后又离家外出至今联系不上。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长女由我抚养,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于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8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豆某甲,2005年生育长女豆某乙,2007年生育次子豆某丙,现三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因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务事生气吵架,2011年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后被告于某某离家外出,这期间2013年春节回家探望孩子一次后至今离家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在卷。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关心相互理解才能使家庭和睦。本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常因家务事生气吵架,被告因生气离家外出后双方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且三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三个孩子可暂由原告抚养,待被告有下落后针对孩子抚养问题另行解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双方财产状况无法查清,家庭财产暂由原告保管使用,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另行处理。被告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豆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导航是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贾颖伟 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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