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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文文诉被告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正民初字第00674号 原告:欧文文,男,汉族,1989年05月27日出生。 被告:吕松山,男,汉族,1985年04月01日出生。 原告欧文文诉被告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正民初字第00674号

原告:欧文文,男,汉族,1989年05月27日出生。

被告:吕松山,男,汉族,1985年04月01日出生。

原告欧文文诉被告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松山经依法传唤未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文文诉称:2013年08月05日,被告吕松山向原告借款72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000元及利息。

被告吕松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08月05日,被告吕松山向原告借款72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欧文文现金柒万贰仟元(72000元),欠款人:吕松山,2013年08月05日。此款经原告追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2000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庭审笔录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松山向原告借款72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经原告追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因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对利息没有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一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吕松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文文72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文文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00元,由被告吕松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厅

                                        二○一四年六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秋 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