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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渑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2012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渑池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渑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2012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梁涛和其女友张××在渑池县城关镇××宾馆301房间联系彭×、姜××购买毒品,四人在房间内谈好毒品价格后,梁涛给了张××10000元现金,从姜××、彭×手中购买毒品36.47克,后被渑池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扣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认为,被告人梁涛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梁涛辩称,自己只是借给张××10000元还账,不知道她将钱用于买毒品。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梁涛女友张××(已判决)电话联系彭×购买毒品,下午彭×伙同姜××到渑池县城关镇××宾馆张××、梁涛租住的301房间,四人在聊天中协商了多买卖毒品事宜,当晚梁涛借给张××10000元,张××从彭×、姜××处购得毒品36.47克。2013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馆301房间查获该36.47克毒品。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查获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梁涛户籍信息证实:梁涛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本院(2012)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梁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免予刑事处罚。

(3)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上缴毒品单据证实:2013年4月18日,渑池县公安局在××宾馆301房间扣押疑似毒品三包(无色结晶体),经称重,重量分别为28.69克、1.34克、6.44克。现已将涉案毒品全部上缴。

(4)渑池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民警姚文强、景超关于梁涛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日11时30分,渑池县公安局张村派出所民警姚文强、景超在渑池县城关镇×××旅馆317房间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梁涛当场抓获。

(5)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永新、孙江波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梁涛租住的××宾馆301房间查获冰毒36.47克的情况。

(6)张××提供的其与梁涛手机短信聊天内容证实:梁涛对购买冰毒的事情知晓并提供了购买毒品的资金。

2、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检验,从××宾馆301房间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3、被告人梁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女朋友张××、彭×、彭×朋友在渑池县××宾馆301房间聊天、溜冰,期间彭×和他朋友说他们能弄来大量毒品,只要我们买的冰毒多,价格会便宜些,后来张××和他们定住先弄二、三十克冰毒,他们说让赶紧准备钱就走了。他们走后张××让我去弄钱,我说弄不来,她很不高兴,过了一会,张××说她朋友逼着她还钱,哭着求我帮她最后一次,我只好出去要了郭×欠我的1万元钱给了她,她用我的手机不知道给谁打的电话,然后拿着我的手机出去了,我等了快一个小时,不见她上来,就出去看怎么回事,在××宾馆大门外,我见张××和彭×朋友,还有一个女孩在商量冰毒的数量和价格,这时我知道张××拿我的钱就是来买冰毒的,我上去跟他们打了个招呼,张××说让我们都上去房间说,到房间后,张××把钱放到我面前,我收了起来,他们三人又聊了几句,张××两个朋友走时,张××问我要钱,我就把钱扔到床上,张××把钱拾起来在门口给了彭×朋友,张××给他要冰毒,他说一会别人会送来,让张××放心。停有二十多分钟,彭×来送毒品了,还送我一小包冰毒,大概有1克多,我还见张××拿有一袋东西,彭×接过手让我看东西咋样,我问彭×冰毒有多少,他说有50克,过一会我开门走了。第二天大概到中午,公安局的警察到我们房间,让我呆在卫生间里,警察从我们房间里搜到几十克冰毒。我一年前就知道张××吸毒,并且我俩在一起吸食过冰毒,我吸毒有一年多了,一个月吸一、两次,没有瘾,就是偶尔吸几口,我吸食的冰毒是张××提供的,因为她平时的花销,包括购买冰毒的钱、开宾馆住宿的钱都是我给她的。

4、证人证言

(1)张××证言证实:我和我男朋友梁涛租住在渑池县××宾馆301房间,梁涛想购买毒品,因为我能联系到人,他就对我说让我联系买点冰毒玩,然后(2013年4月17日早上)我就和彭×联系,说想买5、6克冰毒,当时我就有2000元钱,彭×接到电话就和姜××来到我和梁涛租住的房间,我四人边聊天边溜冰,期间他们说像我这样1克1克的买冰毒价钱贵,如果能多买些,就会比较便宜,梁涛就和姜××二人聊着天,谈买毒品的价钱,说好价钱天都快黑了,梁涛出去不知从哪儿取了1万元钱,让我给了姜××,停了一会,彭×就出去拿冰毒过来了,大约有30多克,交易后毒品一直在我们住的房间放着,后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抓当天我要是说实话,我和梁涛都得被抓,他说他能帮我跑事,我就包庇了他,没有说实话,现在他不管我了,我也不再包庇他。

(2)姜××证言证实:2013年4月17日中午12点左右,我一个人从家里来到义马市找彭×借钱还贷,我见到彭×后先吃饭,吃饭中间过来一个小女孩“小李”,大约天黑时,彭×说到渑池县见一个伙计,我们三人坐出租车到了渑池县××宾馆三楼西北角一房间,房间内有一男一女,我们在房间吸了几口“冰”,后来我和小李到新广场接彭×女朋友,停了一会,彭×也过来了,和他女朋友吵了起来,我也劝不住,彭×让我去宾馆拿钱,我带着小李到那个房间,房间里的一个女的(张××)给了我9000余元(补充侦查时供述是梁涛给的钱)。

(3)彭×证言证实:2013年4月17日下午3点左右,小静(张××)打电话找我聊天,我和姜××一块到渑池县××宾馆301房间见到小静和她男友梁涛,我们聊了一会天,小静说想从我和姜××手里买点冰毒,我当时在玩电脑,是姜××和他们具体谈的毒品价格和数量,大约5点多,姜××一人回义马取毒品,约半个小时后,姜××打电话让我去渑池县万人广场找他,他给我一个小塑料袋,里面装的都是冰毒,他让我在万人广场等他一会,他去找梁涛。半个小时左右,姜××打电话说:“别的你不用管,你去××宾馆301房间把东西给他们。”我带着塑料袋到了301房间,当时姜××不在,我把这一塑料袋东西扔在床上,记不清是小静还是梁涛查看的(补充侦查时供述把袋子给了梁涛),我见是白色的颗粒状冰毒,有20多克左右,停大约10分钟我就走了,后来我和姜××一起回了义马。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涛在明知张××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现金10000元,二人共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47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梁涛关于自己只是借给张××10000元还账,不知道她将钱用于买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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