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汝刑初字第3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XX,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07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0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被告人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4月2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孔XX酒后驾驶一车牌号为豫QJW365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老君庙镇客运站路口西500米加油站路段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孔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4年07月31日,被告人孔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孔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段某、李某、羊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涉案车辆照片、(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519号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汝南县公安局老君庙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07月31日起至2014年08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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