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00096号 |
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到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X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案于2014年6月16日中止审理。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张X被执行逮捕,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X在汝南县三桥镇三桥街经营“满口香蛋糕店”,生产、销售蛋糕。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张X所加工、销售的蛋糕中铝的残留量为520mg/Kg(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铝含量超标。 另查明,被告人张X于2013年11月1日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岗工商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张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伟 审 判 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