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0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熊木仙,女,汉族,1924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得坡,男,汉族,1947年3月2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熊木仙因与被申请人张得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木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歪曲事实、主观臆断、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价值判断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偿还养老金9602元。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熊木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木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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