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40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力维,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秀莲,女,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楠,男,回族,1988年1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浦,女,回族,2003年3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冬敏,女,1971年1月1日出生,回族。 再审申请人赵力维因与被申请人马楠、黄浦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力维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判诉讼请求,是错误判决。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重新分割。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力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力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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