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申字第38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永生,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玲,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应贞,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永生因与被申请人李应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永生申请再审称:二审没有依照法律规定送达申请人的开庭传票,违背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以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为由,对申请人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赵永生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赵永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永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永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子 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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