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鹤民立终字第8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秋霞,女,1967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经钧,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代福,男,1942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杜秋霞因与被上诉人高经钧、高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54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杜秋霞上诉称,本案性质应属于被上诉人造假诈骗,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杜秋霞在山东省菏泽市居住,请求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高代福住所地在河南省淇县,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之间相互串通,伪造证据,造假诈骗,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超 审 判 员 魏晓华 审 判 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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