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0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二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跃伟,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振伟因与被上诉人郭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振伟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陈振伟的委托代理人邵二峰,被上诉人郭跃伟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0元退回上诉人陈振伟。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代理审判员 赵 晓 涵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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