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8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风雷,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帅,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祥快,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风雷因与被上诉人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冯风雷及李帅双方对李帅从冯风雷处拿走50部手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苹果渠道”的真实身份、冯风雷是否是“苹果渠道”指定的付货人、收款人刘威与冯风雷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不能确定,故李帅关于其拿货行为系按照QQ平台上“苹果渠道”指示的提货行为,且已分两次向“苹果渠道”指定的刘威的账户支付了货款,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辩称,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08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石红振 审 判 员 李长军 代理审判员 邢彦堂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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