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1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义,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辅仁,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辅仁,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文义因与被上诉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设郑州分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设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文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被上诉人第二建设郑州分公司和第二建设集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栗辅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马文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成 锴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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