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22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利,职工。 委托代理人吕志军,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风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新宇,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浩,职工。 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志军,被上诉人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新宇、王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6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邢彦堂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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