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字终第17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郭根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秀菊,该单位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希琴,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耀,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红,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敬伟,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怀耀、李桂红、李敬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苏秀菊、魏希琴,被上诉人李怀耀、李桂红、李敬伟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范彩云生前是如何被传染上丙型病毒性肝炎,其死亡原因与所患丙型病毒性肝炎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审 判 员 王文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
上一篇:李合平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