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红兵、李浩,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克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东路张建屯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克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向仲裁委或出租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起诉属无效约定,故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分歧,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出租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起诉,该管辖约定属无效约定。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焦作市山阳区既不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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