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75号 |
原告冯某甲,男,汉族,1946年7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艳芹,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乙,男,汉族,1938年5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柯连友,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被告冯某乙儿媳。 被告冯某丙,女,汉族,1941年3月6日生。系被告冯某丙女儿。 委托代理人王樱洁,女,汉族,1967年7月4日生。 被告冯某丁,女, 1950年10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 郑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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