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04号 |
原告郭某甲,男,汉族,1947年10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乙,男,汉族,1963年10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张 郑 军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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