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某 某 犯 失 火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卫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顺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领着两个儿子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马棚山西南坡给已故的公公上坟祭祀,在烧纸过程中由于袁某某疏忽大意,加之风大,引起火灾,随后袁某某与其子立即采取扑救措施,并拨打亲属电话及“119”报警。最后虽然在群众和护林员的共同努力下将火扑灭,但仍因火势蔓延迅速,造成马棚山西南坡大面积过火,部分树木被烧焦或根部被烧黑。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1271平方米(91.9亩、6.1公顷),林地类型为“未成林地”。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领着两个儿子到平顶山市卫东区马棚山西南坡给已故的公公上坟祭祀,在烧纸过程中由于袁某某疏忽大意,加之风大,引起火灾,随后袁某某与其子立即采取扑救措施,并拨打亲属电话及“119”报警。最后虽然在群众和护林员的共同努力下将火扑灭,但仍因火势蔓延迅速,造成马棚山西南坡大面积过火,部分树木被烧焦或根部被烧黑。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1271平方米(91.9亩、6.1公顷),林地类型为“未成林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2014年3月22日9时许,我领着两个儿子到马棚山给已故的公公上坟烧纸。纸点着后,我听到路上有人喊我,我转身和那个人说了一句话,转过脸一看,火势开始蔓延了。我立即用木棍、脚扑打火焰,并让儿子端水灭火。因山上有风,火势越来越大,我就打了“119”,又给家人打电话来救火。一会儿,路边栽树的群众和护林员一起把火扑灭了。 受害人李某甲陈述,马棚山失火处是我负责的造林工程,山上的柏树基本上都烧死了,其他树可能有一些不会死,损失估计有20万元。 3.证人李某乙证述,2014年3月22日8时许,我和李某丙在马棚山东边巡查,看到远处着火了,我们过去时,一个女的和两个小孩在救火,因风大人少未能把火扑灭,后来其他防火队员赶到才把火扑灭。随后我问那个女的怎么起的火,她告诉我说,是上坟烧纸不小心引起的。 证人李某乙对袁某某的辨认笔录。 5.平顶山市林业勘测设计队平林勘字(2014)001号技术鉴定书,经测定,过火面积为61271平方米(91.9亩),林地类型为“未成林地”。 6.现场勘验笔录、过火面积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7.被告人袁某某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失火后积极扑救,可从轻处罚。根据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喜峰 审 判 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