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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恒杉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39号 原告李恒彬,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原告李恒彬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239号

原告李恒彬,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原告李恒彬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恒彬以双方经协商问题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恒彬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恒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恒彬负担。

审判长  刘黎青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铁莹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