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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与被告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95号 原告李俊明,男,汉族。 原告李小华,女,汉族。 原告张耀军,男,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辉,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清华,系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695号

原告李俊明,男,汉族。

原告李小华,女,汉族。

原告张耀军,男,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辉,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斌,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与被告定西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扫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于2015年11月11日被迫央求撤诉。本院以为,原告撤诉确属被迫,系其切实意思示意,未损害国度、团体及第三人的非法利益,合乎法律规则,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俊明、李小华、张耀军累赘。

审讯员 张 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