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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96-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秦永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鸠执字第00896-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秦永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贝斯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政,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贝斯特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