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三妮与陈玉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李三妮。 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玉环。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周口市汉阳路南段。 负责人郑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民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李三妮

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玉环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地址:周口市汉阳路南段。

负责人郑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承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三妮诉被告陈玉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三妮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凤丽,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承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陈玉环驾驶豫P×××××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周路家富富侨门口西时,因路滑与李三妮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过路时发生相撞,从而造成李三妮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淮公交认字(2015)第0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玉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三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交强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停车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合计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陈玉环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1、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2评估费、施救费、停车费、诉讼费不属我公司承保范围,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9时30分许,陈玉环驾驶豫P×××××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淮周路家富富侨门口西时,因路滑与李三妮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过路时发生相撞,从而造成李三妮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淮公交认字(2015)第0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玉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三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三妮受伤后在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19439.06元。2015年2月26日,李三妮支出两轮电动车施救费200元、保管费300元。2015年2月26日周口中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周口中正鉴定评估字(2015)第022603号事故鉴定评估报告书,两轮电动车修复价格为1970元,鉴定评估费用为300元。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查封被告陈玉环驾驶的豫P×××××微型轿车。

豫P×××××微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陈玉环,该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李三妮于1991年4月10日出生,户籍为农村居民。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三妮提供的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清单,评估报告书,车辆评估费、施救费、保管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事故,陈玉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三妮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豫P×××××微型轿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购买的有交强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三妮损失。因本次事故陈玉环承担主要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部分,由被告陈玉环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原告李三妮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自愿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如下协议:“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就原告现在起诉部分赔偿原告李三妮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184元、误工费1948元,交通费280元、车辆损失1970元,共计16300元。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后,由华安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在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三妮(农行卡号62×××72)。”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经本院核查,原告李三妮其它损失具体计算为:1、医疗费9439.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50元×28天)。3、营养费560元(20元×28天)。4、二轮电动车施救费200元。5、评估费300元。6、车辆保管费300元。上述6项合计12199.06元。该部分由被告陈玉环承担70%即8539.34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三妮各项损失16300元,依照双方协议履行。

二被告陈玉环再赔偿原告李三妮各项损失8539.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李三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陈玉环承担800元,原告李三妮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家畅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 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