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息民初字第1198号 |
原告张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波,男,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胡锋(又名胡红),男,汉族。 原告张杰诉被告胡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30日在本院民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邢波、被告胡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杰诉称:2011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有借条,经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具状诉讼。 被告胡锋辩称:我欠张杰的20000元是赌博钱,2010年10月5日在洪福酒楼四个人推牌九,当时我推,顾金虎、罗勇、张杰下,桌面没有一分钱,我推输了,张杰累计赢30000元,他说不干了。后来张杰天天找我要钱,堵我的门市部不让营业,没办法我给他写20000元的欠条,我从来没借他一分钱现金,开庭他又不到庭,我可以与他当面对质。我承认赌博不对,但赌博钱也能受法律保护吗?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原、被告及顾金虎、罗勇、旁观者冯岩、黄自清在息县城关洪福酒楼推牌九,被告胡锋推,原告张杰及顾金虎、罗勇下牌九,桌面上没下一分钱,原告张杰累计赢30000元。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赌博钱30000元,并堵被告门市部不让营业,无奈被告给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因被告不愿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数次打电话通知原告到庭询问,被告也申请要求原告到庭对质欠款事实,原告始终未到庭。 上述事实,有冯岩、罗勇书面证明,被告庭审陈述,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虽是借条,但经过审理查明及在场人证明,原、被告形成的赌博债务关系,属违法债权,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杰与被告胡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驳回原告张杰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长禄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