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121号 |
原告张石榴,女,1950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平,男,1956年7月8日出生。 原告张石榴诉被告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原告张石榴诉称,2013年9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当时被告称时间不长就偿还原告,但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分文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现居住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石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霞 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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