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涧刑公初字第187号 |
被告人亢重光 ,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现住香港城33号楼2单元402室。2014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重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亢重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亢重光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6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亢重光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大张量贩南华店后勤维修部办公室内发生争吵,被告人亢重光用右脚踹被害人王某某胸口将王某某踹倒在地,致其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亢重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亢重光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孙彦峰、王亚楠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录音录像,照片,被告人亢重光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重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亢重光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亢重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重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淑 霞 人民陪审员 焦 治 泓 人民陪审员 张 芝 政
二 0一四年八月二 十 五日
书 记 员 杨 静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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