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涧刑公初字第215号 |
被告人孙佳琦,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孟津县。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马楠,男,1988年4月4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侯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佳琦、马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江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佳琦、马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孙佳琦怀疑刘某某、邢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华宇动漫城玩游戏时偷分,便联系被告人马楠、“龙龙”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邢某某带至华逸招待所解决此事。期间,被告人孙佳琦等人对被害人刘某某、邢某某实施殴打,并将二被害人的钱包、电池组装置拿走。因华逸招待所老板不给孙佳琦等人开房间,被告人孙佳琦等人准备将二被害人带至其他地方时,被害人刘某某、邢某某看到警车报警,民警将被告人孙佳琦、马楠抓获。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桂兰、贺国洪、崔永钦、李松波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佳琦、马楠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佳琦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楠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佳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马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映 晖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利
二0一四 年 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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