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上刑二初字第80号 |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5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1日2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S8720两轮摩托车,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北环路与新闻巷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18mg/100 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644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车辆信息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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