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西米民初字第10号 |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 被告:屠某甲,女,汉族。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丁志勇、人民陪审员郭少雄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98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在长探河村中学上初一,于2005年6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现在长探河村小学上二年级。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发生口角,加之双方性格差异,经常吵架生气。2008年7月份,在一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五年来,原告多方打听,均杳无音信,被告娘家人也不知其下落,亦无任何可联系方式。综上,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擅自离家出走多年,致使夫妻分居长达五年之久,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李某乙、李某丙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1998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9年10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在长探河村中学上初一;于2005年6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丙,现在长探河村小学上二年级。双方婚后初始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08年7月份,被告在一次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亦未与家人及其娘家人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分居已长达5年多之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军马河乡派出所和长探河村委会证明、本院对长探河村委会妇女主任李某丁的调查询问笔录、被告父亲屠某乙的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本应互相尊重、相互扶持,共同把家庭生活经营好,但被告轻率做出决定,在一次争吵后擅自离家出走长达五年多之久,夫妻双方亦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其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离婚条件。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进行进一步审理确认,宜暂且维持现状,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丁志勇 人民陪审员 郭少雄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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