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郑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锡,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0元,由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航 微 审 判 员 陈 赞 审 判 员 陈 启 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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