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上法执字第250号 |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 1968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戚某某,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上法执字第25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江 发 兵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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