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424号 |
申请执行人漆某某,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占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生,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漆某某与被执行人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占克林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力 执行员 刘辉 执行员 黄影 二O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邹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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