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商执字第403号 |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蔡先付,男,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饮食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蔡先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先付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邹 建 中 执 行 员 孙 治 国 执 行 员 杨 传 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露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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