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418号 |
原告刘培荣,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鹏,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景洋,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荣诉被告李鹏、李景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荣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培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培荣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倩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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